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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戒
受戒、舍戒及其他
济群法师
    当前僧人队伍的状况,大有鱼龙混杂、泥沙俱下之慨。之所以造成这样,不如法的传戒是其
中主要原因之一。要想改变这种局面。自是一方面教育既有的僧尼,提高他们的素质,一方面慎
重地接引未来的新生僧尼。受戒是确定僧尼资格的手续,所以需要认真对待,如法举行。这里把
受戒的要领,并有关具戒者的事情:分受戒、舍戒、戒牒、烧香疤四项,供给诸大德们参考。
    一、受戒
  受戒是七众资格形成的必然手续。戒有四位:即五戒、八戒、十戒、具戒,这里但就具戒来
说。具戒的受法,律中列有五种: 
    1、善来: 这是佛陀从成道到入灭,一惯使用的方法。根据戒律的记载:佛陀初期所度的大
弟子,几乎都是善来比丘,比如憍陈如等五人,满慈子等三十人,三迦叶等一千人,舍利弗和目
犍连共二百五十人,释迦族王室子弟五百人,跋度帝五百人,群贼五百人(见《摩诃僧祗律》)。
以此可见,善来比丘是当时僧团中的主要成员。至于受戒方法,佛陀只要说一声:善来比丘!受
度的人,便以自己的宿根和佛陀的威神感应之下,当下须发自落,袈裟著身,钵盂在手,俨然具
足比丘威仪了,但这必须是宿根深厚,《四分律》谓之断惑一轮,道成初果的人才行。 
   
    2、破结: 即断除见思惑,证无学果,自然能感得戒体。如《律》云:“若能修道成阿罗汉,
即名出家受具足戒也。” 
   
    3、三语: 也称三归。如《四分律·受戒犍度法》记载:世尊成道后,为弘扬佛法,分派弟
子到各地游行说法,时有闻法生信,发心出家受戒,诸比丘领着去见佛陀,由于路途遥远,半路
退失信心。比丘们就把这情况反应到佛陀那里,佛陀于是宣布:从今以后,允许比丘们给初出家
者受具足戒,要受具足戒的人,必须剃除须发,披上袈裟,脱去草屣,右膝著地,恭敬合掌作如
是言: 
    我某甲皈依佛,皈依法,皈依僧,今于如来所出家,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所尊(三说)。我
某甲皈依佛竟,皈依法竟,皈依僧竟,今于如来所出家,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所尊(三说)。 
    三语的受戒,到白四羯磨授戒的产生,就废去不用了。 
   
    4、八敬: 这是最初尼众受戒的方法。佛陀的姨母大爱道领着五百释女,先后三次到佛陀处
请求出家,都没有得到许可,后来阿难代为请求,佛陀观机成熟,便让阿难转告,能够遵守八敬
法,就允许出家。阿难宣布,爱道等闻,欢喜信受,即得具戒。 
   
    5、羯磨: 此又别为六种 
    (1)中国(中印度)十人:是僧尼多的地方。男众受戒要有十个比丘才能成办。 
    (2)边方持律五人:是因为边方僧少,《律》中记载亿耳沙弥受具足戒,三年待僧,方满
十人,为此目莲尊者提出,佛陀宣布边方有五个比丘,就可以受戒了。 
    (3)中国(中印度)二十人:这是女众受戒,要有持律比丘、比丘尼各十人。因为女众烦
恼多,容易怠慢,必须借助殊胜的因缘,才能发起胜心,感戒纳体。 
    (4)边地十人:边地僧尼少,尼众受戒,允许比丘、比丘尼各具五人,即能成办具戒羯磨
了。 
    (5)小年曾嫁:是指十岁以前就已出嫁的女子,她们懂得礼仪,能够忍耐,有持戒的能力,
所以减去八年,十二岁就可以受具足戒了。 
    (6)遣信;在佛教史上,只有达磨陈那一人。因为她长得美丽,很多男人,听说她要出家
受戒,都想从半路上把她破了,为了防止意外,佛陀特许她派遣代表去求办羯磨,回来转告,也
可得戒。 
    以上五种受戒的方法,善来、三语、八敬都只限于佛世。其中善来、八敬只有世尊才有资格
使用;破结使通佛世和佛灭后,但能不依戒而断惑的人毕竟是很少的,尤其是末法时代。因此,
我们现在能够使用的方法,只有羯磨受戒,下面就着重介绍一下羯磨受戒。 
   
    羯磨受戒的特点是讲究因缘,《四分律行事钞·受戒缘集篇》列有五缘: 
    1、能受戒的人有五个条件: 
    (1)是人道:在六道众生中,天道贪著乐事,修罗怀着瞋疑,鬼神谄诳不实,畜生愚昧无
知,地狱常受痛苦,惟有人道,苦轻下趣,乐劣天上,能调理心虑,崇尚道业,才有资格受具足
戒。 
    (2)诸根具足:虽是人身,如五官四肢有所亏欠,像《律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,并不应
受。因诸根不具的人成为比丘有损僧团庄严形象,造成社会人士对三宝的轻视。 
    (3)身心清净;即从俗人到将受具戒,不应有十三难等过失(十三难者:边罪、污尼、贼
住、五逆、破内外道、黄门、二形、非人、畜生)。 
    (4)出家相具:受戒者已经剃除须发,披上袈裟,具足出家人的形相。 
    (5)得少分法;已经受过五戒、十戒,才能受具足戒。《律》中说:“不与沙弥戒与受具
戒者,众僧得罪”。 
    传戒作法时,要根据这些条件对受戒者进行严格的简择,受戒人具备了以上条件,才有资
格受具足戒。 
   
    2、所对的缘境有六个方面: 
    (1)结界成就;界,指僧团居住的一定区域范围。一切羯磨,必在大众作过法的界内举行,
受戒是重要白四羯磨,自然也不能例外,假如没有结界成就的作法界,是不能受戒的。 
    (2)有能秉法僧;白四羯磨的教法,“别人”和“非法众”都不能作,必要戒体清净及通
达戒律的人才能秉办。 
    (3)数满如法:佛法昌盛的中国,必须十名清净僧秉法,才能算数满如法;佛法不兴的边
地,可以曲开方便,由五人秉法。国内至今传戒,尚用十僧,人数是满的;但在作法时,往往不
够认真,希望今后在这方面应予以重视。 
    (4)界内尽集和合:一个作法界内,同时不许有二种羯磨行事出现,所以在受戒羯磨时,
界内的僧众必须尽集和合,以防止别众现象的发生。 
    (5)有白四教法:受戒羯磨必须一番白事,三番羯磨,即一次宣布应作法事,三次征求意
见,共有四番作法,都要合乎圣教,不得有颠倒错脱、说不明了等过失。 
    (6)资缘具足:受戒人若无衣钵,或借他人衣钵,都不能受具足戒。 
    以上从人、法、事、处四个方面,说明受戒作法必备的因缘,这些条件都具备了,才能成就
受具足戒。 
   
    3、发心乞受: 《律》云: “若受戒人,不自称名,不称和尚名,教乞而不乞,若眠醉瞋
恚;若无心受,皆不得戒。” 上面二缘是旁助,这第三缘是正因,作为受戒人,必须发心乞求,
方能感戒。 
   
    4、心境相应: 《律》中说: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,是心不当境;白四羯磨,不如法作白,
不如羯磨法作等,及前僧非法,不令受者起心,即境不称心《萨婆多》云: “若殷重心受,则
有无教,若轻心受,但有其教,无无教也。” 无教即无作戒体,具备了殊胜缘及殷重心,心境
相应,才能得到无作戒体。 
   
    5、事成究竟: 从请师始至白四羯磨终,前后诸缘一一如法,受戒就算成就了。 
    上来五缘是受戒羯磨必具的条件,也是衡量得戒的标准。此外《行事钞》中,还有羯磨受戒
的行事程序,因为没有使用,这里也就不赘述了。汉地由于南山律疏的失传,三百多年来,受戒
作法一直根据见月律师编写的《三坛正范》,现在如果要恢复南山律的受戒作法,一下子可能很
难改变过来。因此,我们只希望在依据《三坛正范》的传戒作法时,不要忘记了上面列举的那些
条件,如果都能做到,那么,受戒作法一定圆满成就。    
    二、舍戒 
    出家受了戒,假如不能适应僧团的清苦生活,或受不了戒律的约束,在这种情况下,可以舍
戒。出家受戒需要具备种种条件,通过大众审查,经过许多的手续,可是,要想舍戒还俗却是很
简单的,只要对一个比丘,真心诚意的说明就行了,至于说的内容,可以根据你所舍的范围。
《律》中说有顿渐二舍:顿舍是直做白衣,当如是说: 
    我舍佛,舍法,舍僧,舍和尚、舍阿阇黎,舍诸梵行,舍戒,舍律,舍学事,受居家法,我
作净人等。 
    这种舍戒的情形多数是由于完全退失了信心而引起的;渐舍:在受持的四种戒中,或舍弃具
戒作沙弥;或舍弃具戒和十戒,作优婆塞。舍戒的词语例上可知。 
    舍戒之后,如果再想出家受戒,佛教也还是欢迎的。《律》中引《增一阿含经》,有僧伽摩
比丘七次舍戒,后更受戒得阿罗汉果的事迹。允许比丘七次舍戒,七次出家,超过七次就不行了。
这是从比丘来说的。比丘尼又怎样呢?《十诵律》等说明比丘尼舍戒后,不能再受戒,因为佛陀
最初允许妇女出家,本来就是很勉强的,所以就有了比丘尼舍戒后不能重受戒的规定。 
    三、戒牒 
  受戒之后,传戒机构发给证书,这就是戒牒。戒牒不同于度牒,度牒又名祠部牒,起源于唐
代,是国家对于依法得到公度为僧尼的人而发给的证书,僧尼持此度牒,不但有了明确的身份,
可以得到政府的保护,同时还可以免除赋税徭役。度牒在清朝中叶废止不用了,因此,我们现在
只知道戒牒。戒牒是受戒证书,其作用当然不如度牒。只是由于度牒废止了,戒牒才成为僧伽唯
一的证件,所以,我们现在姑且称之为僧伽身份证。 
    戒牒产生于什么时候呢?据元觉岸《释氏稽古略》卷三记载; 
    丙子大中十年,敕法师辨章,为三教首座,初令僧尼受戒给牒。 
    这里所说的牒,是指戒牒。戒牒是中国佛教的产物,在佛制戒律及东土高僧西行游记中未见
印度有戒牒的记载,汉地到了唐宣宗大中十年丙子,即公元856年,受戒才发给戒牒,一直沿用
至今。 
    戒牒的内容一般分为四个方面:一、引经据典说明戒律的重要性;二、详载受戒人的本籍、
俗名、年龄、所属寺院,师名,由此可以明确身分;三、列举传戒大和尚、羯磨阿阇黎、教授阿
阇黎以及七尊证师的名字;四、劝嘱发心。最后传戒机构盖印。 
    四、烧戒疤 
  烧戒疤,又称燃顶。受戒时在头顶上燃上九个或十二个香疤,因为是在受戒时燃的,故称戒
疤,是汉僧受戒的一种标记。燃顶烧香疤的作法,有大乘经论作为依据。如《梵网经》四十八轻
戒之第十六条说: 
    若烧身、烧臂、烧指;若不烧身、臂、指供养诸佛,非出家菩萨。 
    《大佛顶首楞严经》卷六说: 
    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地,能于如来形像之前,身燃一灯,烧一指,及于身上爇一香炷,
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。 
    又《法华经·药王菩萨本事品》有一切众生喜见菩萨烧身、烧臂供养诸佛。从这几段经文的
内容,说明了原来烧身有二重意义:一、是用以表伸至高无上的供养;二、为了消除业障。至于
燃烧的位置,则不局限于头顶,身、臂、指都是可以的。 
    那末,燃顶与受戒又有什么关系呢?依上面所引的经文,如《梵网经》所说,受过菩萨戒的
出家菩萨,必须烧身、臂、指供养诸佛;至于比丘,如《楞严经》说,为了消除业障,也是可以
燃指燃灯供佛,但并不是一定要这么做。足见原来烧身燃顶,仅仅是菩萨必修的项目之一,与受
戒没有必然的联系。正因为如此,受戒燃顶只有汉僧才有,其它地方的僧伽都是没有的。 
    汉僧受戒为什么要燃顶?燃顶烧戒疤始于何时呢?汉僧受戒燃顶是唐代以后的事,随着度牒
的大量发行,出家人的身分比较复杂,有一些人为了逃避徭役而加入僧人队伍,为了整肃僧团,
主持传戒的大德议定了受戒燃顶的作法,作为终身之誓,沿用至今,成为汉僧受戒的标记。 
    近世以来,佛教界内部对于受戒烧香疤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。为此,中国佛教协会于一九八
三年召开的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《关于汉族佛教寺庙剃度传戒问题的决议》,其中
《关于传授戒法的问题》第八条规定: 
    目前,我国汉族地区僧尼受菩萨戒时,在头顶上烧香疤一事,是唐以后逐渐形成的一种习惯,
并非佛教原有的仪制,因有损身体健康,今后一律废止。 
    在此之前,一九八一年中国佛协在广济寺为中国佛学院新生传戒,也就是“文革”后的第一
次传戒,已经废止了烧香疤的作法。现在全国各地寺院传戒均能遵照中国佛协的有关决议办事,
僧尼受戒时不再烧香疤了;虽有少数人在受戒之后自发燃烧香疤,但它已经不再是区别僧尼受戒
与否的标志了。 
                 
刊载于《法音》1989年第9期 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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